Last Updated on 2022-01-03
因為我2/20號要去新公司跟前手交接,所以跟主管要求2/20號我一定要離職生效
主管就請我填離職申請的時候押2/18為最後上班日
那我的離職生效日簽核為2/19日,也就是說我2/27並不會在舊公司補到假
但是我2/18正常上班,這樣2/18號我的薪水到底要怎麼算?
一開始問公司人資,人資說2/18就是正常上班,沒有加班的問題
但是因為我有google到其實碰到這種情況是不需要補班的,所以我又打了1999去問
得到的答案就是我2/18是休息日加班(一週內上班第6天)
後來我又打給公司另外一位人資,跟她說明我有先打去勞動局問過我應該是要算加班的
人資請我先填加班申請單,她會再幫我處理(大概是再去跟其他人資討論)
最後有確定就是會給我加班費
中間我詢問主管的時候算是有點被鯛
主管說:不是有算今天的日薪了嗎?這樣不就我和其他同事也都算加班?你去新公司也會放2/27啊,新公司2/27要算薪水給你啊
(2/27新公司其實不需要算薪水給我)
主管還跑去問其他同事:你們碰到這種情形會來要這個錢嗎?
自己的權益真的要自己顧,就算被鯛還是要保護自己的權益
上班不是來做義工的
有任何問題就打1999